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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1
交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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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深度调查除隐患护平安
文|本刊记者 李佳芯 图|由受访者提供

在每一起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背后,饱含着不知多少人的痛苦和泪水。然而,事出必有因。通过对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关因素开展深度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薄弱环节,并综合采取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隐患、堵塞漏洞,能够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近日,本刊记者专访了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专家、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唐剑军。


唐剑军(左二)指导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本刊记者:针对涉及道路交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从哪些方面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唐剑军:一是人。针对肇事驾驶人的调查,应从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开始,包括其驾驶经历、近三年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事发前身体、心理及家庭状况等。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应调查其从业资格、培训教育情况,了解其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日常安全管理现状等。

二是车。针对肇事车辆的调查,应从机动车登记上牌开始,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合要求,应从技术标准角度分析整车主要安全部件和系统的安全性能;对于不合规的车辆,需调查该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对于无牌无证车辆,应查明是否属于拼装、改装车及改拼装源头;对于“两客一危”车辆,应调查卫星定位系统终端及行车记录仪安装和运行情况。

三是路。对涉事路段的调查,应从道路的设计、建设、监理、验收等环节开展,查明道路本身与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是否相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等设置是否科学、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存在隐患或缺陷的,应当调查事故路段日常养护、隐患排查整改及近三年的事故情况,重点是调查道路的线形、路面附着力、路侧防护栏(墙)、标志标线设置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环境。对事发路段交通环境的调查,主要包括道路周边的地形地貌及路侧建筑或植被等对行车的影响;事发时的天气状况及气候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对道路安全通行形成的季节性、规律性影响;事发路段或道路全线交通流构成及交通组织方式对行车秩序的影响;周边交通参与者对道路通行安全的认知水平及参与交通出行时遵规守纪的自律程度。

五是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是否到位。涉及运输企业的,查明管理责任人,查证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定位系统监管等情况。涉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重点调查日常养护巡查制度及台账,是否及时组织修复或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等。涉及货运源头的,主要调查有无关于防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的制度及管理落实情况。另一方面是对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调查,主要涉及公安交管、公路养护、运输监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对涉事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上是否落实到位。


本刊记者:如何预防重中型货运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怎样进一步有效规范并追究货运企业在源头管理上的责任?


唐剑军:从四川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来看,在重中型货车造成死亡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事故中,因未让优先通行方通行、超速行驶、违法超车、未避让行人、超载、违法变更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占50%,由此可见,部分重中型货车驾驶人的行车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意识较差。因此,预防重中型货运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一方面是强化对此类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让他们真正将“安全第一”的意识贯穿于整个行车过程,从主观上自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另一方面是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企业内部管理上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

从事营运的重中型货运车辆基本都登记在企业名下,但客观上,很多这类车辆与其所属公司的关系实际上仅是“挂靠”关系,公司往往也是以所谓合资、融资、租赁、借贷等名义与实际车主签订合同,从而规避安全管理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指导货运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车况监测、定位系统动态监管、违规人员的内部惩戒等方面规范运作,做到有章可循、有隐患必整改。

通过深度调查,发现企业相关安全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调查发现的问题,除了下达整改通知外,还应将问题移交(或通报)属地应急管理和运输管理部门,建议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对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刊记者:结合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现状,您认为,还需从哪些方面加以改善?


唐剑军:一是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的证明力、说服力。这就需要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的专业水平,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加入,或委托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对道路、安全设施、车辆结构等开展专项鉴定,提出科学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是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公安机关应与属地检察院做好业务沟通,通过收集相关判例案例,在分析判断单位的管理责任与事故发生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及对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追究上,达成共识。协调应急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类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便于开展调查工作。

三是提高“深度调查报告”的效果。将“深度调查报告”转换为隐患整改建议报告,报送给政府主管领导、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必要时通过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达到追责问责、消除隐患的效果。

四是有条件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业的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队伍,对典型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及时从多角度、多方面发现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从而更好地守护出行“平安路”。


本文刊发于《道路交通管理》杂志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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