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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2
安全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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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闯红灯,小轿车超速......人受伤,两车受损!

典型案例

2024年01月22日18时54分,胡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中宁县兴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央大道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高某驾驶宁A5***K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当事人胡某某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未确保自身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大;

当事人高某驾驶机动车超速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小。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之规定,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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