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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2-28
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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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工作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监督管理,规范、促进工作组开展活动,更好地发挥工作组作用,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组是协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据章程规定的行业和业务范围划分或由会员按照组成特点和业务领域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所属行业和业务范围内某一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或行业性特点。

第三条  工作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组工作由协会会员联络部负责。

第四条  工作组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须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协会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工作组业务开展应有利于促进行业新技术应用和创新发展,有利于增强协会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 职能与范围

第五条  工作组的职能与范围

(一)在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举办学术会议、制订团体标准、开展公益活动等;

(二)开展业务范围相关专业领域的调查研究

(三)做好工作组成员的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及时反映工作组成员诉求,维护工作组成员合法权益

(五)引导工作组成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六)组织工作组成员参加协会举办的大型会议,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和活动,以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设立与撤销

第六条  工作组设立条件:

(一)业务范围应符合协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发起单位应为协会理事单位,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协会会员单位;

(三)不少于30家会员单位;

(四)对协会工作项目落实和业务拓展具有有效的支撑,有利于推动协会长期发展规划的实现;

(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行业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工作组设立程序:

(一)申请筹备设立工作组须由发起单位和协会30家会员单位联名申请

(二)申请筹备设立工作组,须说明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包括拟定名称、领域现状、业务范围、目标任务、会员组成等;

(三)由会员联络部对申请筹备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程序申报;

(四)经协会批准成立工作组筹备组由发起单位负责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完成筹备并符合成立条件的,按程序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工作组。

第八条  工作组的撤销:

工作组组员单位可联名申请做出撤销决议,经协会审批后撤销。工作组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涉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随着行业发展或业务开展,工作组所涉行业、领域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没有存在必要的,由会员联络部向协会提出撤销工作组建议。工作组撤销程序:

(一)工作组向会员联络部提交撤销申请,或由会员联络部向协会提出撤销建议;

(二)撤销申请按程序申报,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撤销工作组;

(三)工作组撤销后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设立与管理:

(一)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应为行业龙头企业或有影响力的机构;

(二)工作组设立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2-3个,经工作组会员单位甄选产生或由会员联络部提名,经协会审核批准后设立;

(三)工作组组长单位不得跨组兼任组长单位,跨组兼任副组长单位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组副组长单位不得跨组兼任副组长单位。

第十条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变更:

(一)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第九条(二)规定产生新任组长、副组长单位;

(二)由会员联络部根据工作组业务开展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经组员同意后报协会审核批准,变更结果向工作组全体组员通报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组组员加入、退出:

(一)工作组从协会会员单位中吸纳、发展组员单位,应通过组长、副组长单位同意后,由组长单位提交申请单位名单和书面申请材料,经会员联络部备案后加入工作组;

(二)工作组组员单位退出工作组,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会员联络部通报组长、副组长及各组员单位。工作组组员单位数量少于30家的,应于3个月内发展至30家,3个月内未发展至30家的,由会员联络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向协会提出撤销工作组的建议。

第十二条  工作组业务活动管理

(一)工作组根据协会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结合自身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二)工作组根据协会章程和业务范围,按程序申报年度计划,由会员联络部报协会审核批准后,由工作组组员共同执行完成;

(三)督促并协助工作组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年终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工作组开展的活动,应提交费用预决算,并按程序向协会、工作组组员公开经费来源和支出情况;

(五)涉及其他业务活动,应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组举办或承办活动应当依法合规,并与其业务范围、能力相适应。以工作组名义举办或承办的所有活动须经协会批准;当举办规模较大、行业影响力较广的活动时,须事先将活动方案报协会核准,活动完成后应将相关材料送协会存档。需要以协会名义举办或承办相关活动时,应请示协会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作组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组不得以自身名义承包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代表协会承诺任何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工作组监督考核机制,对各工作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依法依规运作、业务活动开展、组织机构建设等。

第十七条  协会在工作组监督考核中,对实现下列规定目标任务的,特别是为协会、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组,进行表彰。工作组考核指标主要有:

(一)开展的活动规模大、规格高,在同行业中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开展较有成效的数据统计分析、行业调研等工作并形成报告;

(三)在行业服务中信誉度高,诚信自律良好;

(四)支持配合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积极组织工作组组员单位参加“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峰会、中国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博览会”,以及协会举办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工作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视情给予警告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工作(1-6个月)、撤换组长等惩罚措施:

(一)违反协会章程或违反本办法的;

(二)一年内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的;

(三)未经协会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经济纠纷或者损失的。

第十九条 工作组有违规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保留追究其组长、副组长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联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1月14日会长办公会研究,经2023223日第届第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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