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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8-19
交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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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交通安全与“智”同行
文|本刊记者 李佳芯 图|由受访者提供

智能网联汽车历经技术研发、封闭场地试验,现已进入开放道路测试与限定区域规模化示范应用阶段。该类车辆在提升出行体验、物流运转效率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带来新考验。为补齐安全管理与通行监管短板,国家出台系列配套标准。今年7月1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通行规范》(GA/T 2388—2026)(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热点,本刊记者近日专访了东南大学交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延永。


本刊记者: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范式发生了哪些转变?


郭延永:智能网联汽车由封闭场地测试走向开放道路测试,带来的不仅是车辆技术升级,更是道路交通参与主体、风险生成机制和安全治理逻辑的深刻变革。在这一过程中,交通安全风险来源由外显行为向系统内部延伸,事故归因也由聚焦驾驶人转向多个环节共同参与。

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智能网联汽车、人工驾驶汽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等交通主体将共同使用道路。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强调规则执行的一致性。不同交通主体在让行意图、行为预期和风险判断上的差异,可能形成新的冲突形态。如何增强交通主体之间交互行为的可理解性和可预期性,将成为交通治理的重要课题。交通安全风险方面,智能网联汽车风险更多内生于感知、决策、执行以及通信等环节。感知精度、算法偏差、通信异常以及软硬件系统的固有缺陷,未必直接表现为交通违法,却可能在特定条件下由局部偏差演化为系统性失效,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提出更高要求。事故原因方面,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涉及系统开发主体、测试运营单位和远程支持平台等多个主体。事故发生后,需综合判断问题究竟发生在交通行为、产品性能、软件系统、通信链路还是运营管理环节,这对运行数据留存、专业技术调查和跨部门协同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智能网联汽车促使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不能局限于识别和处置驾驶人违法行为,未来将延伸至系统功能边界、运行状态、数据链路和运营过程,逐步形成覆盖车辆、系统、平台与道路环境的全过程风险治理体系。


本刊记者:您如何看待《规范》的落地实施?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郭延永:随着智能网联汽车加快进入规模化示范应用,道路交通管理的重心正在由测试准入转向运行行为规范。现行交通规则是以人工驾驶为基本前提,难以对应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感知、决策与控制逻辑,系统技术验证与道路交通管理之间也缺少统一的规则接口。《规范》以L3级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为对象,建立智能网联环境道路交通安全通行准则,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评价由功能可实现转向道路行为合规。

一是推动道路交通规则的技术化表达。传统交通规则中的部分要求,需要驾驶人结合经验和具体情境作出判断,自动驾驶系统则必须将其转化为明确的识别条件、决策逻辑和控制行为。《规范》通过细化速度、安全距离、灯光使用、车道选择及行人和非机动车避让等要求,将原则性规定落实为可以观察、测试和检验的车辆行为,为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与验证提供统一依据。

二是形成覆盖典型驾驶过程的场景化规范。《规范》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起步、变道、会车、超车、掉头、倒车、避让、路口通行以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通行等具体过程,并对低能见度、施工养护、事故现场以及不满足设计运行条件等特殊情形提出基本处置要求。智能网联汽车在不同道路条件和交通关系中应当如何通行,有了初步的规范依据。

三是统一道路通行行为的评价尺度。《规范》在研发测试与道路交通管理之间建立了规则衔接,它能够使研发主体、测试机构和交通管理部门在同一框架下评价智能网联汽车的实际道路行为是否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本刊记者:对于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交通安全监管体系,您有哪些建议?


郭延永:智能网联汽车监管不能停留在车辆准入和事故处理等基础环节,而应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功能持续演进的特点,逐步转向自动驾驶功能的持续合规监管和运行风险的动态管控,并将功能变更审查、运行风险监测与事故技术调查有效贯通起来。

一是建立与软件持续迭代相适应的变更监管机制。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属性并非在车辆出厂时一次形成,而会随着整车软件升级、算法调整、传感器配置变化及运行区域扩展改变。对于可能实质性改变车辆驾驶能力、行为策略和运行边界的重大变更,应明确申报条件、风险评估要求和风险验证流程。特别是涉及自动驾驶系统核心功能和设计运行条件的变更,不应仅作为一般软件升级处理,应纳入持续合规审查。

二是建立以事故前兆事件为核心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事故前,往往会通过系统退出、人工接管、异常制动、功能降级、通信中断等异常运行事件释放风险信号。应建立持续监测、定期分析和异常预警机制,既关注单次事件的严重程度,也关注同类事件的重复发生、频率上升和特定场景聚集。对于由此暴露出的共性缺陷和趋势性风险,及时启动技术核查、功能限制或者安全评估,将安全管理由事故发生后的被动处置,前移至风险积累过程中的主动干预。

三是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事故的专业调查能力。未来事故不仅涉及车辆运动轨迹和道路交通环境,还涉及系统感知、算法决策、控制执行等完整技术链条。应统一关键数据的记录、保存和调取要求,完善电子数据保存、技术鉴定和证据审查机制,建立公安交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协同参与的调查模式,提高事故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的科学性。


本文刊发于《道路交通管理》杂志202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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