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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4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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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君: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为支撑,提升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最新推荐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指出,为了在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需要强化前沿关键科技研发、大力发展智慧交通、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一种具有高度集成性和综合性的汽车产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展现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丰富的适用场景。目前,智能网联技术高度发展、产品不断迭代、产业规模不断升级,形成了具有强劲发展前景的产业蓝海。为了更好促进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和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四部委于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正式进入了试点准入和上路通行的崭新阶段,也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参与试点准入、通行和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一、《通知》是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

开展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是在合理扩大智能网联汽车通行范围的基础上,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通行秩序,稳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出台,对于更好维护通行秩序、刚好协调人与系统、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生产企业与使用主体、监管部门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动态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规范。从我国的产业发展实践来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已经实现了相当程度的技术积累,并且展现出丰富的应用场景,进一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的时机较为成熟,而现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相关规范和各地区域性试点政策越来越无法满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规范化、正规化发展的需要。本次试点,是在衔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基础上,面向具有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智能网联汽车开展的准入、通行与运营试点。《通知》明确了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赋予了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机动车在试点范围内上路通行的合法资格,还从使用主体要求、系统功能要求、安全保障要求、交通通行规则及责任承担等多个方面为智能网联汽车配置了系统性的管理的规范,在为智能网联汽车依法上路通行提供规范基础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活动整体安全有序、和谐稳定。

二是首次划定了智能网联试点通行相关责任主体及相应主管部门。智能网联汽车在上路通行的过程中涉及系统设计者、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安全员等多方责任主体,从比较法视野来看,各国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责任主体的划分和界定存在较大差异。《通知》根据试点目标和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定,首先是明确了试点主体及其参与方式,规定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试点申报,承担智能网联汽车车辆与系统安全、网络与数据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责任。

其次,《通知》明确了使用主体参与试点的条件与要求,规定试点范围内的使用主体以企业法人为限,企业使用主体参与试点申报的,除了要符合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在运行城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基本条件外,还要具备相应的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试点申报的程序与形式。车辆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进行试点申报的,需经拟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试点方案,最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产品质量安全和交通规则符合性等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试点联合体。

三是明确了试点推广、中止和退出机制。开展本次试点的意义,不仅限于许可一批车辆在试点范围内开展上路通行和运营活动,还要在实践中检验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的效果和影响、总结经验教训、论证现有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与科学性,探索进一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规模的有效途径。因此,《通知》除了对试点期间准入、通行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外,还拟定了推广、中止和退出三种不同的试点结果。对经过试点实证,效果良好的技术、产品、方案、机制,可以支持其在试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应用;对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达到特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其暂停试点并进行整改;对试点期间发现自动驾驶系统具有无法消除的严重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存在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的,应当退出试点。《通知》关于推广、中止和退出相关机制的设计,保证了试点方案的灵活性和协调性,以便于更好实现“优中选优”的试点目标。

二、《通知》有助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通知》的另一大亮点在于,《通知》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既不是完全脱离现有规范的空中楼阁,也不是对现有规则的原样照搬,而是在尊重现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智能网联汽车特性、满足试点要求的制度创新,使其与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实现有机衔接。因此,《通知》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从法律法规、管理政策等方面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规则符合性纳入产品准入测评体系。遵守交通规则是车辆安全、有序上路通行的基础,《通知》首次将自动驾驶系统在激活状态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道路交通通行规则规定的要求纳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同步明确了多支柱测评方法,实现与国际现行法规接轨、与后续交通安全管理衔接。

二是将智能网联汽车纳入现行机动车登记、管理体系。车辆登记和上牌是机动车合法上路通行的前提条件,《通知》首次以试点形式将智能网联汽车纳入正式的机动车登记管理体系,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向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交验车辆的有关条件和相关要求,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号牌管理的可行方案。

三是为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处理提供规范指引。随着驾驶自动化级别的提高,自动驾驶系统将越来越多地在上路通行期间承担车辆驾驶功能。以现有技术条件来看,智能网联汽车尚不能完全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科学、高效地对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进行认定、处理,是保障试点通行秩序的基本要求。《通知》不但规定了相关主体在交通违法定期上报、配合调查、提供证明、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义务,还对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采取的管辖、取证、调查、处罚等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帮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有效应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后产生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势、新问题。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应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区别处理,即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应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对安全员进行处理,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则按规定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四是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及赔偿的相关规则。智能网联汽车事故处理一直是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和智能网联汽车本身并不具备主体资格,发生事故后向谁调查、由谁负责等问题都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差异。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通知》明确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全员应当承担与传统机动车驾驶人相同的应急处置义务,采取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即时报警等措施。并由试点使用主体确保上述该等义务得到充分履行;在事故调查方面,《通知》规定了试点使用主体的数据提交、配合调查义务,并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深度调查的启动条件;在赔偿责任方面,明确了试点使用主体承担第一位的赔偿责任,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

三、明确相关要求,稳妥推进上路通行试点

《通知》的出台,是一次对于智能网联汽车支持、管理经验的集中总结,可以感受到有关部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政策保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的信心和决心。因此,《通知》从多个方面采取有力举措,以求更好更稳妥地推进上路通行试点有关工作。

一是以制度创新释放试点活力。为了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常态化管理的可行方案,鼓励试点相关主体创新创造,形成规模,《通知》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在多个层面进行了充分的制度创新。如在系统升级方面,规定生产企业可以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批准并备案后依法依规进行涉及自动驾驶功能的软件升级,无需重复测试;在事故处理方面,则规定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二是以配套机制保障通行安全。在充分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通知》也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通行配置了系统性的安全保障制度,在系统安全方面,明确了各项测试标准及相关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应当对自动驾驶系统的交通规则符合性进行测试,以检验其在道路交通环境中的合法驾驶、安全驾驶能力;在车辆安全方面,明确试点使用主体应当为试点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在安全员方面,对安全员的资格、能力、培训、接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是以试点推动完善相关立法。长远来看,智能网联汽车从测试验证到试点通行、从试点通行到规模化应用的发展之路是动态,《通知》系统总结了之前一个阶段各地和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并将其与道路建设、交通运输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有机结合在一起,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及后续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并为当前及下一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产业规范发展给予充分的制度保障。最后,应当认识到《通知》所展现的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准入、通行和运营相关规则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管理范式,而是一种动态科学的规范化发展体系,我们还应当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合理模式,力图凝练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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